2014年湖南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关于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
来源:长沙人资社保局时间:201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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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促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件精神,经我院党组研究,报请区人大批准,决定面向全区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选任人民陪审员数额为60名。
二、选任对象和范围
本次选任注重吸收不同行业、性别、年龄、民族的人员参加陪审工作,同等条件下具有经济、医学、计算机、建筑、心理咨询、翻译及其它理工、社会学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优先。普通群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比例不低于新任人民陪审员的三分之二。
三、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自愿从事人民陪审员工作,并能保证有相应的参与案件审理的时间,且具有长沙市芙蓉区户籍或以长沙市芙蓉区为经常居住地;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有一定的群众威信和社会基础;
4、身体健康,积极、热心并能胜任审判工作;
5、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热爱司法工作。50周岁以上敢于主持公道、群众威望高、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可以适当放宽学历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过公职。
四、选任程序
(一)报名。报名采取自荐和组织推荐的方式。符合条件的公民或本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上述表格可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政工室领取或从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网下载打印。
(二)资格审查和考察。对申请和被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长沙市芙蓉区法院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必要时会同长沙市芙蓉区司法局进行调查。经审查确定人选后,将人民陪审员人选名单及《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送长沙市芙蓉区司法局征求意见,然后将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
为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促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件精神,经我院党组研究,报请区人大批准,决定面向全区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选任人民陪审员数额为60名。
二、选任对象和范围
本次选任注重吸收不同行业、性别、年龄、民族的人员参加陪审工作,同等条件下具有经济、医学、计算机、建筑、心理咨询、翻译及其它理工、社会学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优先。普通群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比例不低于新任人民陪审员的三分之二。
三、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自愿从事人民陪审员工作,并能保证有相应的参与案件审理的时间,且具有长沙市芙蓉区户籍或以长沙市芙蓉区为经常居住地;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有一定的群众威信和社会基础;
4、身体健康,积极、热心并能胜任审判工作;
5、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热爱司法工作。50周岁以上敢于主持公道、群众威望高、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可以适当放宽学历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过公职。
四、选任程序
(一)报名。报名采取自荐和组织推荐的方式。符合条件的公民或本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上述表格可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政工室领取或从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网下载打印。
(二)资格审查和考察。对申请和被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长沙市芙蓉区法院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必要时会同长沙市芙蓉区司法局进行调查。经审查确定人选后,将人民陪审员人选名单及《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送长沙市芙蓉区司法局征求意见,然后将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