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公开遴选执行员公告
来源:湖南领导人才网时间:2014-04-29
体检标准依据国家人事部、卫生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若体检有不合格者,则按考生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考察对象。
(四)考察。由本院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对体检合格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素质、现实表现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的情况进行考察。
(五)公示。
遴选领导小组对考察结果进行综合评议,确定拟录人员并予公示,公示期为7天。如考察对象经确认自动放弃、单位不同意调出或考察对象不合格的,由遴选领导小组决定是否递补,如确定递补,则按考生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次数不超过2次。
(五)试用、办理调动手续和任职。
对遴选对象,实行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本人写出书面总结,由用人部门提出考核意见。适应职位要求的,报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人事局同意后,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六、组织实施与监督
此次遴选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湘潭县人民法院政工科具体组织实施,整个过程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对遴选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将及时调查处理,确保工作公正有序进行。
监督举报电话:0731-57757611(本院纪监室)。
七、其他事项
(一)报考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名资料原则上不予退回,湘潭县人民法院将依法保护报考者个人信息。
(二)被遴选人员原行政职级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确认。
(三)被遴选人员在异地的,原则上不负责家属工作调动,住房及小孩入学等均自行解决。
(四)对不符合报名条件而弄虚作假或考试中舞弊者,取消其入选资格,并视情况追究纪律责任。
(五)凡被遴选录取者,需与本院签订最低服务五年的合同。
附件: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遴选执行员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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