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湖南省教育厅时间:2015-08-28
第十六条 笔试各科成绩合格线由教育部确定,面试合格分数线由省教育厅确定。
笔试各科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报名参加面试。
第十七条 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
考生如对本人的笔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向所在市州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面试成绩不予复核。
第十八条 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
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申请人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条 笔试或面试考生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www.ntce.com)进行报名后,按规定缴纳考试费用,并携带省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规定的相关材料,按规定程序进行现场报名审核。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依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以及《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务工作细则》、《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务工作细则》等规定,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第二十二条 笔试和面试考务管理系统的使用实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采取分级培训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笔试和面试时间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面试工作中,每个面试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
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五)参加国家级或省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务工作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认定和处理。
笔试各科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报名参加面试。
第十七条 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
考生如对本人的笔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向所在市州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面试成绩不予复核。
第十八条 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
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申请人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九条 湖南省每年举行一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在每年11月举行,面试在每年12月举行。第二十条 笔试或面试考生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www.ntce.com)进行报名后,按规定缴纳考试费用,并携带省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规定的相关材料,按规定程序进行现场报名审核。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依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以及《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务工作细则》、《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务工作细则》等规定,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第二十二条 笔试和面试考务管理系统的使用实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采取分级培训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笔试和面试时间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面试工作中,每个面试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
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五)参加国家级或省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
第五章 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中心制定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以及《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务工作细则》、《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务工作细则》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第二十六条 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务工作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认定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