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聘用制”跟“聘任制”有区别吗?
来源:考德上教育时间: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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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制书记员
根据《公务员法》、《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系统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
除法律、法规和聘任合同规定外,法院书记员享受公务员的各项待遇。聘任制书记员实行合同管理,签订聘任合同,和日常企业、员工签订的合同类似,又有不同。依照《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聘任制书记员使用人民法院政法专项编制,具备公务员身份。工作是稳定的,这个不用担心。
但由于法院工作人员序列化改革的停滞,聘任制书记员制度已名存实亡,相关司法机关人事改革制度方案还未落实。
聘用制书记员
聘用制是将传统的用人制度改革成合同契约式管理,确定的形式可以签订聘任合同,也可以签订聘约或颁发聘书,也可以签订目标责任书。
举个例子:假如一个教授被高校聘任在副教授的岗位上,一个助教被聘任到教学行政岗位上。这个劳动关系不会产生人事代理制度所发生的效力,事业编制人员和单位的关系上保持稳定。但如果是聘用制的话,学校如果不满意教授或者助教,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在合同到期后,也可以不再续签合同,也可以继续签订合同。
这就是聘任制和聘用制的关系。现在因为事业单位的改革,参照2018年安徽省检察院招书记员的公告可看出,很多地方采取聘用制,以签订合同的形式进行,工作相对没有公务员那么稳定。但一般工作中不出现大的原则性问题,工作被领导认可的话,单位都会跟你续签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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