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湖南郴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公告(共1859名)
来源:郴州人力资源社保局时间:2014-04-21
湖南人事考试网提示您:郴州市2014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公告已出,请注意查看!
为满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需要,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规定,中共郴州市委组织部、中共郴州市委编办、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统一组织实施郴州市2014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全市共计划招聘事业单位人员1859名,其中市直事业单位及其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379名,县市区事业单位1480名(北湖区206名、苏仙区170名、资兴市170名、桂阳县260名、宜章县241名、永兴县109名、嘉禾县142名、临武县182名)。具体的招聘岗位、计划数、资格条件等详见附件。相关事宜可通过以下官方网站查阅:郴州人社局门户网站(http://www.rsj.czs.gov.cn)、郴州市人力资源考试网(http://www.rsks.czs.gov.cn/)。
二、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年龄要求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在1978年4月20 日至1996年4月20日期间出生,其他年龄依此类推),部分岗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以招聘岗位要求的年龄为准;
25周岁以下即1988年4月20 日以后出生;28周岁以下即1985年4月20 日以后出生;30周岁以下即1983年4月20 日以后出生;35周岁以下即1978年4月20 日以后出生。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备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报考人员的毕业证、留学归国人员学历认证和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证书必须在2014年8月31日前取得。
报考人员的学历(学位)必须为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对有疑义的国民教育学历(学位),以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对有疑义的党校学历(学位),以省委组织部协调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报考人员的专业应严格按照毕业证书填写。
7.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 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聘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3.现役军人;
4.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5.聘用后与招聘单位约定了最低服务年限未满的事业单位人员;
6.具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为满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需要,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规定,中共郴州市委组织部、中共郴州市委编办、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统一组织实施郴州市2014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全市共计划招聘事业单位人员1859名,其中市直事业单位及其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379名,县市区事业单位1480名(北湖区206名、苏仙区170名、资兴市170名、桂阳县260名、宜章县241名、永兴县109名、嘉禾县142名、临武县182名)。具体的招聘岗位、计划数、资格条件等详见附件。相关事宜可通过以下官方网站查阅:郴州人社局门户网站(http://www.rsj.czs.gov.cn)、郴州市人力资源考试网(http://www.rsks.czs.gov.cn/)。
二、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年龄要求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在1978年4月20 日至1996年4月20日期间出生,其他年龄依此类推),部分岗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以招聘岗位要求的年龄为准;
25周岁以下即1988年4月20 日以后出生;28周岁以下即1985年4月20 日以后出生;30周岁以下即1983年4月20 日以后出生;35周岁以下即1978年4月20 日以后出生。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备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报考人员的毕业证、留学归国人员学历认证和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证书必须在2014年8月31日前取得。
报考人员的学历(学位)必须为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对有疑义的国民教育学历(学位),以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对有疑义的党校学历(学位),以省委组织部协调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报考人员的专业应严格按照毕业证书填写。
7.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 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聘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3.现役军人;
4.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5.聘用后与招聘单位约定了最低服务年限未满的事业单位人员;
6.具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