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娄底新化县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考试考核方案
来源:新化县人民政府时间:2015-08-20
四、考试考核安置对象资格及条件
(一)、服役12年(含)以上的转业士官
(二)、烈士子女
(三)、服役期间平时荣立二等功或战时荣立三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士兵
(四)、因战致残被评为5-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服役期间符合民发[2014]136号文件第十二条之规定致残的认定为战残。)
(五)、2010年12月(含)以前入伍,2011年12月(含)后退出现役因公致残的5-8级退役士兵。
(六)、2010年12月(含)前入伍持有《城镇优待安置证》的退役士兵
符合以上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了自主就业的取消考试考核安置资格,政府不再负责安置工作。省、市驻新单位退役子女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转移到县属单位安置的必须参与考试考核安置,否则不参加 考试考核安置。
五、报名与考试
由县纪检监察机关和编办、人社、武装、民政等部门联合审查退伍军人的安置资格,经审核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由县退伍安置办出具考试告知书,通知其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持身份证、退伍证到县退伍安置办报名并参加统一考试,逾期未报名或报名后不参加考试者,考试成绩按零分计算。考试由县退伍安置办组织实施。考试采取闭卷笔试方式进行,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总分150分。笔试不指定教材,笔试成绩由县退伍安置办负责公示。
六、综合考核
以档案原始记录为依据,由县退伍安置办根据安置对象的相关资料,逐项考核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德才表现、主要贡献。考核采取量化计分的方式进行,考核量化计分由基本分、德才表现分和特殊贡献分三部分组成。
(一)、基本分
1、军龄分。2年期起每超期服役一年加2分,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在校大学生入伍,地方大学毕业直接入伍的,在校学习年限比照军龄计算。
2、职务分。职务以部队批准退役时所任职务为准。班长计4分,副班长计2分(司务长、文书等同类职务的按班长计分)。
3、学历学位及职业资格证分。取得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大专计3分,本科计5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计6分,研究生毕业获得硕士学位的计8分;全日制大学毕业的,在以上基础上各加1分。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初级计2分,中级计4分,高级计6分。计分按最高等次核定,不累计计分。学历、学位及职业资格证的认定时间截止到批准退役时间。
(二)、德才表现分
1、奖励分。被党中央国务院或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计30分;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表彰的先进个人计10分;
受解放军四总部、各大军区、军兵种或国家各部委、省级党委、政府表彰的先进个人计6分。
服役期间个人荣获一等功的计30分,荣获二等功的计20分,荣获三等功的计6分,评为优秀士兵、嘉奖的计2分。
获国家科技进步或优秀人才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30分、20分、10分;获解放军四总部、各大军区科技进步或优秀人才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20分、10分、5分。
不同事项的立功受奖累计计分。因同一事项多次立功受奖的,按最高奖项计分。
2、惩戒减分。服役期间因违纪违法受到作提前退役处理处分的减30分,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减20分,受到留党察看或行政撤职处分的减15分,受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级(降职、降衔)处分的减10分,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减8分,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的减5分,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减2分。
不同的惩戒实行累计减分,但累计扣减的总分不超过上一层次处分的分值。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只按最高处分减分。
(一)、服役12年(含)以上的转业士官
(二)、烈士子女
(三)、服役期间平时荣立二等功或战时荣立三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士兵
(四)、因战致残被评为5-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服役期间符合民发[2014]136号文件第十二条之规定致残的认定为战残。)
(五)、2010年12月(含)以前入伍,2011年12月(含)后退出现役因公致残的5-8级退役士兵。
(六)、2010年12月(含)前入伍持有《城镇优待安置证》的退役士兵
符合以上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了自主就业的取消考试考核安置资格,政府不再负责安置工作。省、市驻新单位退役子女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转移到县属单位安置的必须参与考试考核安置,否则不参加 考试考核安置。
五、报名与考试
由县纪检监察机关和编办、人社、武装、民政等部门联合审查退伍军人的安置资格,经审核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由县退伍安置办出具考试告知书,通知其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持身份证、退伍证到县退伍安置办报名并参加统一考试,逾期未报名或报名后不参加考试者,考试成绩按零分计算。考试由县退伍安置办组织实施。考试采取闭卷笔试方式进行,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总分150分。笔试不指定教材,笔试成绩由县退伍安置办负责公示。
六、综合考核
以档案原始记录为依据,由县退伍安置办根据安置对象的相关资料,逐项考核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德才表现、主要贡献。考核采取量化计分的方式进行,考核量化计分由基本分、德才表现分和特殊贡献分三部分组成。
(一)、基本分
1、军龄分。2年期起每超期服役一年加2分,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在校大学生入伍,地方大学毕业直接入伍的,在校学习年限比照军龄计算。
2、职务分。职务以部队批准退役时所任职务为准。班长计4分,副班长计2分(司务长、文书等同类职务的按班长计分)。
3、学历学位及职业资格证分。取得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大专计3分,本科计5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计6分,研究生毕业获得硕士学位的计8分;全日制大学毕业的,在以上基础上各加1分。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初级计2分,中级计4分,高级计6分。计分按最高等次核定,不累计计分。学历、学位及职业资格证的认定时间截止到批准退役时间。
(二)、德才表现分
1、奖励分。被党中央国务院或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计30分;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表彰的先进个人计10分;
受解放军四总部、各大军区、军兵种或国家各部委、省级党委、政府表彰的先进个人计6分。
服役期间个人荣获一等功的计30分,荣获二等功的计20分,荣获三等功的计6分,评为优秀士兵、嘉奖的计2分。
获国家科技进步或优秀人才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30分、20分、10分;获解放军四总部、各大军区科技进步或优秀人才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20分、10分、5分。
不同事项的立功受奖累计计分。因同一事项多次立功受奖的,按最高奖项计分。
2、惩戒减分。服役期间因违纪违法受到作提前退役处理处分的减30分,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减20分,受到留党察看或行政撤职处分的减15分,受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级(降职、降衔)处分的减10分,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减8分,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的减5分,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减2分。
不同的惩戒实行累计减分,但累计扣减的总分不超过上一层次处分的分值。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只按最高处分减分。